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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二章 新联盟的诞生十(第1页)

“真是小看他们了。”面对王牧林,邱岳笑着摇了摇头,把那份基本上已经确定的联盟宪法的手抄稿放在了桌上。

“我早说过他们不是傻瓜,不会放着这么明显的漏洞不去补上。”王牧林也摇了摇头。

在这件事情里,他算是亏大了,因为他是第一个站出来与张晓舟辩论的人,立场也比较鲜明,他们肯定已经猜到了他与邱岳之前有关联,正常来说,联盟丛林开发部主任的职务应该很快就会干不下去。

不过他站出来之前就已经想过这种可能性。张晓舟始终没有吸收他进入那个研讨会的意思,这让他认定自己在张晓舟手下应该不会有多大的前途,倒不如重新回来竞选区域委员,并且争取成为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常务委员,走曲线救国的道路。

在这种考量下,首先站出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获取这些潜在的委员们的好感,对他来说价值远远大于那个劳碌奔波的丛林开发部主任的位置。

让他们俩摇头叹息的是,最终他们埋藏在众多提议中一起递交上去,而且一直小心地不去触碰的两级民主集中制选举方式还是被张晓舟等人识破并且专门拿出来进行了修改和讨论。

他们原先设计的选举方式是各选区的联盟成员推选出各区的委员,组成联盟委员会,而联盟委员会内部则进行进一步的选举推选出联盟主席。这样的做法也是之前联盟成立时所采用的方式,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是之前他们那个社会所采用的选举方式。

如果采取这样的选举方式,在张晓舟一意孤行剥夺了委员们的私利,用各种各样的监督措施来防止他们钻漏洞,逼着他们不得不老老实实当公仆的情况下,委员们就很有可能会坚决顶住下面选民们的舆论压力,联合做票把张晓舟搞出局。因为只有那样,他们才有可能有机会对联盟的政策上下其手。

但张晓舟等人却也不是傻瓜,张晓舟应该很清楚,自己可以依靠的不是这些人,而是那些更底层的人们,于是他和他的党徒们完全推翻了这种做法,一力推行直接选举制,由每个联盟正式成员直接投票,然后按照投票的多少决定联盟主席的人选。

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又争执了许久,王牧林等人引经据典,试图用选举成本等等理由说服他们接受这样的设置,但这个问题没有被发现当然没有问题,既然已经被他们发现,那就肯定是作为一道红线,严防死守。

好在这个问题并不像之前的那些问题那样明显的带有利益的指向性,虽然也有人私下道破了真相,但因为之前那个社会也采取了这个做法,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人感到迷惑,没有出现一边倒的支持或者是反对。

最终委员们以在这一点上的退让换取了建立联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设置,他们同意联盟采用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联盟主席,但在联盟委员会之下要设置一个常务委员会,对联盟主席的权利进行监督和限制,而张晓舟同意这一点的代价则是,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由直选中票数第二的候选人充当,而不是由委员会的委员们推选。

联盟的构架于是最终确定了下来。

联盟宪法的总则首先确定了联盟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投票选举联盟主席和选举各区委员的方式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和举报任何不法行为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有权利和义务弹劾不称职的委员乃至委员会主席。人民有权利和义务联合起来推翻独裁和暴政,捍卫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

联盟宪法的骨架来自于之前那个世界的宪法,虽然不容易找,但他们还是找到了一本作为参考。

张晓舟恨不得把所有权利都归于人民,以至于联盟宪法中赋予联盟成员的各种各样的权利甚至超过了之前的那个世界。然后,联盟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前提是,他享有这些权利时,不能侵犯了其他联盟成员同等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任何人享有自由的前提是,他的自由不能侵害了别人的自由。人们言论自由,但不能诽谤和污蔑,否则,就将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晓舟在这个地方反复强调了这一点,他希望能够杜绝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平等,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自由这样荒谬但却又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他的美好愿望是否能够实现,肯定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斗争。

联盟保护私有财产,同时也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吞和浪费。对于土地,联盟宪法则规定,现阶段保证每一位联盟成员都终生拥有半亩保障田,可以交换,租赁,但不得转让和出售,也不能继承。在联盟出生的新生儿即享受联盟成员的待遇,拥有一份保障田,但要十五岁后才有投票权和监督检举等完全的政治权利。而从其他区域加入联盟的新人,则需要通过半年至一年的观察考核期,考核通过后方能获得联盟成员的待遇。

未来联盟科技水平、军事技术获得提升,能够确保联盟成员对外开拓安全保障之后,鼓励人们开垦和获取自己的土地。任何联盟成员在开垦没有特殊用途的无主荒地之后,只要及时到联盟登记备案且依法上缴税赋,联盟便承认并且保护他对这块土地及在这块土地上投入、建设、产出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块土地可以继承、交易、转让,但为了防止有人恶意囤积吞并土地,浪费土地资源,联盟同时规定,任何个人名下所有的土地,上限为每人一百亩,超出这个范围,不受联盟法律的保护,没收为公有,其土地上的附属物按照时价给予补偿。

个人土地下的矿藏归联盟全体成员所有,但如果要进行开发,必须获得土地原主人的同意,给予双方都认可的补偿后方可进行。原土地主人不同意,不能进行开发。土地主人未经许可,同样不能对土地下的矿藏私自进行开发。

联盟行政区域暂时划定为两级。营地、村落、生产队为基本行政单位,同时也作为最基本的选区。其首脑为辖区内成员直选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负责组织本选区内的日常行政、人事、公共财产管理等工作,接受联盟的监督,按照联盟指定的总体发展规划工作。联盟常备军、医院、矿场、学校、科研机构、联盟公办工厂为联盟行政下直属机构,由联盟军事体系和行政体系直接任命其首脑,接受联盟的直接管理。

每个选区按照人口总数获取代表委员名额,每登记两百名常住人口获取一名代表委员名额,超出且不足部分,不额外产生代表委员名额。不足两百人的选区,与最近的选区合并选举产生代表委员。代表委员任期四年,与选区首脑同时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代表选区内所有联盟成员在联盟人民委员会中依法行事政治权利。

联盟最高首脑为联盟主席,由联盟全体正式成员普选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联盟主席当选后可依法组建联盟行政体系,军事体系,并直接任命和罢免相关负责人,在联盟人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行使权利。

联盟最高权利机构为联盟人民委员会,其成员为各选区直选产生的代表委员,委员会秘书长由联盟主席竞选中得票第二高的候选人担任,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代表委员负责确定和修正联盟宪法,负责选举联盟大法官,负责监督和审查联盟行政体系、司法体系、军事体系的依法运行,有权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委员提出不信任案,并交联盟人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调查;代表委员有权对包括联盟主席在内的,明确存在问题的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委员提出弹劾案,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弹劾案即生效。

联盟主席缺位期间,由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代行其职务。

联盟人民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为其常任机构,其负责人为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下设四名常务委员,由联盟人民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联盟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盟宪法,负责监督联盟行政体系、司法体系、监察体系的运行,负责审核批准联盟行政体系提出的人力资源使用计划,负责审核批准联盟行政体系的财务使用计划,负责接受并审核决定是否对联盟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及代表委员立案调查,负责审定联盟各级勋章和荣誉的授予,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审核是否赋予联盟主席全面领导权。

联盟最高司法机构为联盟裁决庭,下设巡回庭,检察院。联盟大法官由联盟主席提名,并经联盟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为终身制。联盟巡回庭法官,检察官由联盟首席大法官任命,并在其监督下依法行使职权。

联盟行政体系由联盟主席按照具体需求建立并任命,为部长负责制,内务部长兼任行政长官。

联盟军事体系由联盟主席按照具体需求建立并任命,分为联盟常备军及民兵两大体系。

民兵体系由联盟武装部负责组建并进行管理,各民兵小队队长由联盟武装部任命,并在各区域首脑的监督下履行日常治安、安全保卫、防灾救灾、训练等职能,在危急情况下,各民兵小队依照联盟武装部的召集令到指定区域集合,并接受指挥。

联盟常备军由联盟武装部负责组建并进行日常训练、补给,由联盟主席进行指挥,负责抵御外敌,执行对外军事任务,联盟常备军人数不得超过联盟民兵总数的四分之一。除非出现危及联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联盟存续的严重叛乱和暴乱,联盟常备军不得执行对内镇压任务,联盟常备军负责人有权依法拒绝对内镇压的命令。

在联盟第一次正式选举前,由张晓舟暂代联盟主席一职,由万泽暂代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一职,原国土学校各选区代表委员由原国土学校管理委员会委员暂代,原城北联盟各选区代表委员由原城北联盟执行委员会执委暂代。

联盟宪法草案公示及讨论过渡期三个月,期间暂时维持现有构架,原则上不进行大的人员调动和调整。三个月后,依照定案的联盟宪法,选举各区首脑,代表委员。待联盟人民委员会成立后,依法选举联盟主席及联盟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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